欺诈发行公司债民事赔偿首案开庭:五洋建设及德邦证券、大公国际等四家中介同站被告席

admin 2019-05-16 19:02:00 导读

导读 : 5月11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讲话,强调指出要优化中介生态,中介机构要切...

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

5月11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讲话,强调指出要优化中介生态,中介机构要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对于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甚至与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串通违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查上市公司也查中介机构),绝不姑息。

话音刚落,包括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在内的四家中介机构,就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一起站在了被告席上。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显示,2019年5月14日下午,杭州中院开庭审理了16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据悉,开庭当日,双方没有调解。

此为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全国第一案,本次庭审涉及首批16名原告,涉案金额超过2200万元。截至目前,杭州中院共受理该系列案件104件。

有接近监管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市场化、法治化解决是证监会一直积极提倡并大力推动的。浙江监管局全程旁听了本次庭审,后续证监会将继续推动完善债券违约的司法救济渠道。

原告要求赔偿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原告方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代表投资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赔偿原告所购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原告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起诉主体完全适格,五洋建设、五洋建设法定代表人陈志樟等人理应为五洋债违约与债券欺诈发行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五洋建设的欺诈发行具体表现为,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对抵”,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这种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在自身内部的任意‘对抵’,只要查账便可知悉,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岂能一无所知?”宋一欣表示。

原告同时认为,依据《证券法》,对于原告的损失,德邦证券、大信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德邦证券作为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在辅导、受托管理五洋建设及其募集资金上和浙江证监局责令五洋建设整改后,并未发挥应有作用。

被告方五洋建设认为,是否应当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由法院审查确定。

被告方陈志樟的代理人,当庭代表陈志樟向全体债券持有人作了诚挚的道歉,并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方德邦证券认为,德邦证券参与五洋建设欺诈发行没有依据,德邦证券做了尽职调查,尽到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德邦证券的承销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方大信、锦天城以及大公国际均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洋建设及相关中介均受处罚

对于五洋建设、陈志樟及德邦证券等相关中介机构,证监会此前已经进行了诸多调查、处罚和暂停处分。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8年1月18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年7月10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认定,五洋建设存在如下问题:以编制2012~2014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以2013~2014年度虚假财务文件发行债券,致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变更中介机构信息。

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的财务手段,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对此,中国证监会作出对五洋建设及其董事长陈志樟等相关责任人处以共计4140万元罚款,并对陈志樟采取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处罚。

作为五洋债的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2018年9月7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9年1月22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这份尚未生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件并未在网上公开。

2019年1月22日,证监会对大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为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而大信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2018年8月,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北京证监局则同步作出责令大公国际限期一年的整改处分。

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索赔

由于五洋建设、德邦证券、大信等机构已经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起诉。宋一欣向广大的五洋债投资者展开征集。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利息损失等。

宋一欣表示,可诉的、可维权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中的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违约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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