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应以推动证券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基点。主要起草部门需以法律专家为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后规制的形成一定要通过专业的、独立于证券市场的专业法律人士,站在公正立场,严格按立法程序完成立法立规修法修规过程。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政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法制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证券市场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还有一些重要规则和政策,业内人士的参与度都非常大,有些规则主要来自市场参与主体要求。
在本次《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主要起草部门和审议部门有必要按照四中全会“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的立法思想,以法律专家为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后规制的形成一定要通过专业的、独立于证券市场的专业法律人士,站在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完成立法立规修法修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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