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网络上一则关于法拉利合同纠纷终审宣判的案子,被许多人刷屏了——
曾经轰动一时的索赔1440万法拉利458ITALIA维权案,10月29日在渝北区法院宣判。原、被告均没有出席,出席的是双方的代理律师。
2015年10月底,渝北区法院没有采纳龚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而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即2013年8月14日依据的法律为准,即适用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一赔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4S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1月,该案二审开庭。
按照2014年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提出所购商品3倍的赔偿,4S店应赔偿龚先生3倍购车款,并退还购车款360万元,总计赔偿1440万元。
针对欺诈一说,4S店予以否认,理由是在交付车辆时,龚先生对车况进行了检查,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接受了该车,签订了车辆交接书。公司销售人员也坚称,卖车时的确不知道是事故车,况且二手车有维修是很普遍的情况。
4S店还表示,公司经营范围为新车销售,不具备二手车销售资质,当时龚先生想买一辆便宜点的法拉利,二手车主施某正好有一辆二手车需要处理,所以公司就协助完成了这笔交易。在整个买卖过程中,公司没有获取额外利益,因此不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舆情反转:另一种声音
4S店销售人员认为,一审时龚先生提供朋友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4S店卖给他的车是以新车价格给他的,没有明显低于二手车行情。事实上,该朋友新车发票系伪造。他朋友车辆发票显示金额为343万元,而实际上该车一手是卖给了西安的一位客户,新车售出发票为446.54万元。在二审中经销商提供了完全的证据证明龚先生以二手车伪造新车,伪造证据,但法院似乎忽视了这一重要问题。
令人费解的龚先生
龚先生是成功商人,社会阅历丰富,买车时特意问4s店有没有比新车便宜的,又不是太旧的车,4s店销售想起集团管理层施总有辆自己没开多久的车准备转让,把信息告知龚先生后,龚先生没看车就交了定金,让帮着把车运来重庆。事后龚先生向媒体表示不知道这车是施总的,但他所出示的合同上有他自己和施先生的签名,合同中也明确写有车主方为施先生。
4S店的委屈
4S店大叫“关我啥事?”原车主虽然是公司法人,但公司是股份制公司,施先生虽然是法人,但车是他个人财产,并不能等同于公司资产,有了问题让公司赔。龚先生想买二手车,正好施总要卖一台车,只为他们牵线搭桥,从中没有赚一分钱不说,还提供各服务给龚先生。这就像发现娶错媳妇想离婚,要退还给媒人!你俩好的时候咋没感谢过呢?不要了就是媒人的错?
这车13年就转手给了龚先生,转眼已近3年半,龚先生一直没有停止过用车,判决也没有提任何折旧。
让4S店更难以接受的是,2015年12月9日,公司被冻结流动资金726.22万。4S为了维持正常经营,提出以实物折现抵押,但被法院拒绝。一年多时间过去,这笔现金的冻结,给4S店的经营造成了巨大影响。难道造成这些后果,只是因为当初想成全龚先生拥有法拉利的心愿!
重庆资深律师王先生表示:龚先生与4S店不存在直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4S店只是作为中介。根据杭州二手车过户过程,实际的是龚先生与二手车主施先生在杭州完成二手车交易。
而根据相关调查,龚先生已经将本次案件涉及二手法拉利汽车已经被抵押给银行,目前不能执行法院判决的的退一赔一。
而且法院判决的退一赔一,二手法拉利汽车应当退赔给二手车主,但是实际赔偿的却是4S店,4S店对二手法拉利有维修记录的事情表示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