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丨于永超 律师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24年律师执业经验,CWMA、CPBA,最高人民检察院阳光财富论坛专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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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到底能不能隔离债务?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执行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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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买的保险,如果投保人出现债务纠纷,是不是可以不受牵连或者不被冻结?
投保人是企业主,被保险人是孩子,是不是可以起到资产隔离的功能?
于永超 律师:
只要您是投保人,那么不管谁是被保险人,您的保单都起不到债务隔离的作用。
在人寿保单当中,投保人所购买的保单就是投保人的财产。投保人一旦遇到了债务风险,被采取财产冻结或者强制执行都是应有之义。这点不必怀疑。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保单的财产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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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以上述两个问题为引,聊一聊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1. 通知提到了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合同当中的财产性权利,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执行。
简而言之:
如果投保人负债,那么投保人所持有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保单的投资收益是可以执行的。
如果被保险人负债,那么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所领取的生存受益金是可以被执行的。
如果身故受益人负债,那么身故受益人所领取的身故受益金就是身故受益人的财产,当然也可以被执行。
我们看到,江苏高院的这份通知提到: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包括账户价值和没有到期的保费)都属于可被执行的财产。
2. 通知中还特别提到了依据合同可以确认、但是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也是可以执行的,这个范围就已经很大了。
而通知中的兜底条款“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的规定,则更进一步扩大了可以执行财产的范围。
谁说与生存权利相关的保单就不能执行?
业内有一种通说,即与生命、健康等生存权利相关的保单是不能被执行的,比如重疾保险、纯寿险。
但江苏高院的这一通知打破了“通说”,其中专门提到:如果重疾型的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依据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是可以执行的。
也就是说,重疾型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是可以执行的,只不过要充分保障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利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可见,重疾险并不是不能执行的保险产品。
重疾险既然如此,那么作为长期积累、高杠杆的终身寿,较之重疾险其财产属性更加明显,因此其可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属性更强。
地方性司法文件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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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浙江高院发布过一个类似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当时它提到的可执行的财产利益,包括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当中的可以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者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者保单价值。
相较于浙江高院,江苏高院的规定比浙江高院的规定更加严苛。尽管浙江高院和江苏高院的两个通知都是地方性的司法文件,但我们可以看到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已经逐渐形成共识,而且逐渐趋于严苛。这代表了一个趋势。
梳理和总结过往审判案例,我们发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保单的方法上日益趋近,逐渐形成共识。因此,“保单隔离债务”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那么,该怎么办呢?
请继续关注明天分享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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