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厦门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有了新进展。该案于2017年8月2日上午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二度开庭审理,原定于当天下午3点半宣判改为择日宣判。
2016年12月10日,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举办,却不料有两名参赛选手突然倒在终点附近,最终猝死。后来经过赛事组委会调查,其中的一名死者吴某并没有报名参加过比赛,他使用的是其他人转给他的号码布,参赛号码为F12530。也就是说,吴某是一名替跑者。
随后的12月14日,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发出公告称,吴某参赛号码的实际拥有者是一名李姓女子,因为私下转让参赛号码导致严重事故,已经被组委会处以永久禁赛,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
2017年1月16日,死者吴某的妻子梁女士将赛事的主办方和参赛资格的转让者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近120多万元。
2月22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
今天上午是该案的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的代理律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永绿告诉界面新闻,今天上午的庭审,主要是对原告诉讼主体的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并对每项索赔金额提出的依据和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双方也作了一些补充性辩论。
他指出,本案的庭审主要有两个争议点,一是原被告之间对死者的猝死是否存在过错;二是他们的这种过错,与死者的猝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一赛事主办方未有效履行竞赛组织职能,对明显严重违反竞赛规程的替跑行为未在赛前杜绝及在赛中及时制止,在监管上的严重过失和被告二违规转让参赛名额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吴某的猝死,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而赛事组办方认为,他们组织赛事尽到了主办方的义务,他们也承认组织赛事过程中也有瑕疵和疏漏,但替跑者猝死与他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黎永绿说。
另外本案的另一名被告,即参赛号码的转让者李某方面则认为,她转让名额的行为未获利,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且认为赛事主办方在赛事检录及赛事比赛过程中均存在明显过错,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黎永绿告诉界面新闻,通过今天上午的庭审,原告家属提出的最终赔偿金额为128万左右,而原定于今天下午3点半的宣判也改为另择期宣判。
作为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本案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有观点认为,本案的依法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事故的发生,将对我国目前蓬勃发展的体育赛事产生深远影响。界面新闻也将继续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